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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3号(3)
  上诉人众源公司还上诉提出判赔数额过高。本院认为,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莎梦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未予全额支持。故莎梦公司因众源公司侵犯涉案作品录像制作者权和相关著作权所受损失及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依法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方法,酌情确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莎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众源公司赔偿莎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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