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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5号(3)
  4、(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03号《公证书》。经公证显示,“www.hszw.com”(幻世中文网)网站上声明“本小说(《星辰变后传》)为转载作品,版权归作者和起点中文网所有,经起点中文网要求,内容已经删除!”。
  5、(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411号《公证书》。经公证,在“www.people.com.cn”(人民网)上刊登了《盛大文学原创文学大展遭作协质疑追问》一文。
  原告以上述证据1-3证明两被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胁迫《星辰变后传》的作者停止继续创作,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信;以上述证据4证明两被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网站合法转载涉案作品;以上述证据5证明被告在原创文学大展中通过霸王条款,剥夺参赛文学青年的著作权,侵害一些作者的权益。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或就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认为原告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不能证明原告主张。为反驳原告主张,被告亦提供相关网页内容作为反证,以证明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网站均宣称自己在网络文学领域内具有支配地位或拥有较大的市场,故原告仅凭其提供的相关网页内容证据2-5难以证明玄霆公司在网络文学领域内拥有支配地位,同时提供了《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发表的声明(传真件复印件),以证明在起点中文网上刊登的致歉信系两位作者自愿发表的,被告未采取任何胁迫的手段。原告对被告反证证据之证明力亦未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依据被告盛大公司官方网站、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上关于“盛大文学”旗下三家网站的宣传内容,认定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中占有80%以上的份额,并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推定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涉及了“盛大文学”、起点中文网、晋江原创网和红袖添香网等多个主体,根据起点中文网上的相关版权信息,可以认定该网站系由被告盛大公司和玄霆公司共同经营。但对于晋江原创网和红袖添香网是否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认为“盛大文学”即被告盛大公司,故晋江原创网和红袖添香网亦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其次,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各网站上的宣传内容,这些宣传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故原告将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占的市场份额,其依据不足。再次,作为与起点中文网经营范围相似的网站,原告的读吧网亦自称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书门户网站。因此,仅凭原告提供的宣传内容难以认定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已经具有支配地位。第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便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原告的指控亦不能成立。因为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故其关键在于审查两被告是否有滥用的行为。原告认为,两被告以胁迫手段要求《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停止为原告继续创作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还限制其他网站转载该部作品,其行为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采取了胁迫手段。其次,本案纠纷由《星辰变后传》引发,从原告在读吧网上所作的声明以及《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在起点中文网上的致歉声明可以得知,《星辰变后传》的创作背景为“我吃西红柿”创作的《星辰变》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后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在该部作品创作终结后,书生网络公司委托寇彬、李亚鹏以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了《星辰变后传》。该两位作者采用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并在创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使读者误认为《星辰变后传》与《星辰变》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关注《星辰变后传》,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之处,故即便两被告确有要求两位作者停止继续创作或要求其他网站停止转载《星辰变后传》的行为,其行为亦在情理之中。而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审查其行为有无正当理由,因此,姑且不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限定交易的行为,从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应认定两被告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基本证明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盛大公司先后收购起点中文网、晋江原创网、红袖添香三个网站,合并组成盛大文学公司,这在盛大公司2008年年报中清楚载明。由于起点中文网、晋江原创网、红袖添香三个网站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故应将其占有市场的份额合并计算。对于被上诉人的市场地位,上诉人提供的不仅是被上诉人网站的自我宣传,还包括新华社等第三方知名网站、主流媒体的宣传,应予采信。第二,寇彬、李亚鹏创作《星辰变后传》不侵犯玄霆公司对朱洪志所创作《星辰变》的著作权,被上诉人胁迫寇彬、李亚鹏放弃《星辰变后传》写作、第三方网站删除《星辰变后传》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系利用市场地位控制市场的行为。首先,作者写后传是完全独立的创作,不是抄袭,也不是对原著的改编;其次,被上诉人自身经营类似《星辰变后传》的知名作品的后续作品(业内称为“同人作品”),被上诉人网站上“同人作品”多达四千部,被上诉人无权指责上诉人的行为;再次,后传中使用到原著部分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是不可避免的,寇彬、李亚鹏在《星辰变后传》中新增加了几百个新人物、大量新情节、环境等,完全具有创造性;再有,寇彬、李亚鹏创作《星辰变后传》得到《星辰变》作者朱洪志认同,后者并未提出异议;最后,《星辰变后传》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作品好,读者并不会因为其使用原著的部分人物而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或者不能区分两部作品。因此,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道歉,赔偿上诉人公证费、律师费用等支出人民币16,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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