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8号(3)
  被上诉人奈凯公司答辩认为,第一,根据查证的光盘所存储的软件内容以及两上诉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系两上诉人将涉案软件私自刻录在光盘上,再提供给客户使用,加之两上诉人存在关联和混同关系,故两上诉人具有共同复制涉案软件的被控侵权行为;第二,被上诉人作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未向两上诉人销售过涉案软件产品,也未授权两上诉人对涉案软件进行复制、销售等,两上诉人将涉案软件私自刻录在光盘上,随雕刻机产品捆绑销售给客户,以及在公司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下载的行为均系未经许可;第三,被上诉人通过设置控制卡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加密的技术措施,是否加密是权利人为进一步保护软件著作权而可以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影响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原贝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软件名称为“奈凯数控系统V5.0(简称:Ncstudio)”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相关源代码、编程手册、上海维宏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承继者上海第三机床厂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奈凯公司是“奈凯数控系统V5.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原力公司、中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雕刻机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法复制有涉案软件的光盘,原力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非法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软件,构成对奈凯公司享有的“奈凯数控系统V5.0”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原贝公司向案外人销售“原力”雕刻机时所附的光盘系由两上诉人共同复制的一节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本院认为,经查,被上诉人奈凯公司为证明原力公司、中唐公司在销售“原力”雕刻机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法复制有涉案软件的光盘的行为,提供了原贝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永发图文设计公司签订的关于“原力”雕刻机的《产品销售合同》,案外人上海永发图文设计公司的经办人张勇出具的《说明》,原贝公司在庭审中对光盘二系由中唐公司提供、“原力”雕刻机系其向中唐公司订购后再卖给案外人、并同时提供前述光盘的陈述,以及原力公司、中唐公司对其复制并向客户提供过相同内容光盘的陈述。此外,光盘二中的文字信息亦多次共同指向中唐公司、原力公司。综上,该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力公司、中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雕刻机过程中,向客户提供了非法复制有涉案软件的光盘。故两上诉人称未实施共同复制涉案软件行为的上诉理由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诉认为,其通过案外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到涉案软件的光盘,故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均具有合法使用的来源,且涉案软件本身存在缺陷,并未加锁,给使用人提供了复制使用的可能。本院认为,首先,原审判决书在第10页清楚、详细地阐述了由于缺乏证明内容与证明事项的一一对应性,原力公司提交的汇款记录、送货单和领款单等不足以证明其向权利人即被上诉人购买过涉案软件。其次,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权,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行为人未经许可或授权,又不具有“合理使用”等的免责情形,实施了法律赋予权利人行使的软件著作权项下的上述专有权利的,即构成侵权。故上诉人以商业目的在网站上提供涉案软件下载以及将涉案软件复制成光盘后在雕刻机销售的过程中提供给客户的行为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上诉人的该节上诉理由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还上诉认为判赔数额过高。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所受损失及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故依法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方法,酌情确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原力公司赔偿奈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0元,中唐公司对原力公司应承担的前述赔偿款项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由上诉人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50元、上海中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