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乐山路33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卞建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建华,被上诉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魏三、孙小宝大比拼(第三部)》VCD彩封上载明主演为魏三、何晓影、孙小宝、金玲、历小峰、董三毛、海燕、苍狼,并印有“东北二人转小品笑翻天系列”、“不夜春城寻快乐、滚石疯狂第一家”、“北国这块孕育着中华传统文化的沃土,如今正酝酿着另一场文化狂潮。长春滚石娱乐广场北国夜疯狂,这里有绚丽的灯光,奇幻的舞台,极具个性化的服装,更有一群热爱艺术热爱生活的狂热份子……”等内容。
孙小宝于2005年12月21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北方夜疯狂》等节目的版权、劳务费。
2006年6月11日,原告(甲方)与“长春市吉昌公司滚石广场”的杨晓明(乙方)签订《版权协议书》,约定乙方拥有整台文艺综合类节目《长春滚石夜疯狂》的版权(主要演员:苍狼、海燕、董三毛等),乙方将整台节目的版权(音像、电视、网络)授权给甲方独家永久性拥有……
2006年6月21日,原告(甲方)与历小峰(乙方)签订《版权协议书》,约定甲方独自出资录制乙方拥有版权、肖像权的东北二人转节目(节目名称《的士高说唱》录制地点:滚石广场夜总会),乙方同意将所演出之节目的版权(音像、电视、网络)授权甲方,甲方拥有永久性独家版权……
2007年10月5日,原告(甲方)分别与魏三、何晓影(乙方)签订协议书,后者将其所演出之节目的所有版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前者独家永久性拥有……
2008年6月5日,辽宁省版权局对名称为《魏三、孙小宝大比拼(第三部)》二人转作品予以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完成时间为2004年11月7日。
2008年9月11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3169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笑翻天系列》(显示385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视频总时长为2小时12分23秒,播放过程中会出现“莎梦文化”标识。
2008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4423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笑翻天系列》(显示152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该节目片头有广告,视频总时长为2小时12分23秒。
庭审时,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公证保全之被告“PPS网络电视”网站上的视频《笑翻天系列》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魏三、孙小宝大比拼(第三部)》进行了比对。经比对,公证保全录像的视频片段包含了涉讼VCD(中)和(下)的内容,其视频总时长约为《魏三、孙小宝大比拼(第三部)》VCD总时长的三分之二。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为此其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2,450元(以下币种同)公证费发票(包含450元公证录像费)、30,000元律师费发票及部分差旅费发票,并且表示因涉及7起案件,故均摊到每起案件其所主张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5,800元。
另查明,2008年7月15日,原告与沈阳华储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在线影视合作运营服务协议书》,约定前者将拥有版权的54个二人转节目(包括涉案的《魏三、孙小宝大比拼(第三部)》)之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权给后者,期限为1年,费用为人民币27万元……
2008年9月20日、11月20日,原告分别与辽宁音像公司、北京盛世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前者将拥有版权的54个二人转节目(包括涉案的《魏三、孙小宝大比拼(第三部)》)有偿转让给后者,版权转让有效期1年,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费为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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