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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乐山路33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卞建华,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略),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建华,被上诉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蹦迪八大扯(二)》VCD分为上、中、下3张光盘,光盘(上)包含的作品为《灵棚偷情》,主演为孙小宝、金玲、李小明、张松涛,编剧为马金萍,作曲为杨柏森;光盘(中)包含的作品为《虎父犬子》和《贵妇人推磨》,《虎父犬子》的主演为孙小宝、金玲、王晓羲,编剧为冯德岩,《贵妇人推磨》的主演为孙小宝、金玲,改编为吴小菲,编曲为耿长海;光盘(下)包含的作品为《蹦迪八大扯》,主演为孙小宝、金玲,编剧为吴小菲,DJ为星星。该VCD(上)的片尾显示:吉林电视台、长春和平大戏院、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录制;VCD(中)的片尾显示:吉林电视台、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录制。
  2005年5月3日,原告音像营销中心(甲方)与“长春市宽城区和平大戏院”(乙方,乙方签章处由徐凯泉签名)、孙小宝和金玲(丙方)签订《二人转节目录制发行协议书》,约定:甲方独立出资录制、发行乙方、丙方所拥有的东北二人转节目,所录制的节目版权归甲方独家永久性拥有;合作时间为3年(2005年5月30日至2008年5月29日),乙方、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除商演以外,与甲方独家合作,不许与其它音像公司、出版社另行录制节目或授权他人,电视台录制节目只许电视播放,不许做其它用途使用(春晚与电视剧除外)……
  吉林电视台公共频道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证明表示:其与莎梦公司合作播出的所有二人转作品(附件目录显示包括《灵棚偷情》、《虎父犬子》、《贵妇人推磨》等),均由莎梦公司全额投资、制作、发行;其认可莎梦公司享有国内外的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版权等通过网络平台的新媒体发行权等,在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莎梦公司有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原告先后与《灵棚偷情》的编剧马金萍、《虎父犬子》的编剧冯德岩、《贵妇人推磨》的改编和《蹦迪八大扯》的编剧吴小菲、《灵棚偷情》的作曲杨柏森、《贵妇人推磨》的编曲耿长海、《蹦迪八大扯》的DJ沈星(星星)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述节目剧本、作曲、DJ配器的所有版权(著作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原告独家永久性拥有,原告负责演员、作曲、录音、录像、乐队及场地……其中,与马金萍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2月5日,与冯德岩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3月8日,与吴小菲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0月9日,与杨柏森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5月6日,与耿长海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4月6日,与沈星(星星)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0月6日。
  原告(甲方)还分别与上述节目的演员(乙方)签订过协议书,约定乙方所演出之节目的所有版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甲方独家永久性拥有……其中,与孙小宝、金玲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协议上只有孙小宝一人签名),与李小明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月17日,与张松涛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0月5日,与王晓羲签约的时间为2006年1月17日。
  2007年12月7日,辽宁省版权局对名称为《蹦迪八大扯(二)》二人转作品予以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完成时间为2007年1月。
  2008年9月11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3169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蹦迪八大扯-第二部》(显示40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视频总时长为3小时02分,播放过程中左上角会出现“莎梦文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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