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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乐山路33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卞建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建华,被上诉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逗你乐翻天(第二部)》VCD彩封上载明导演纪琢媛,并印有“本节目未经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不得在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公共场所播放,不得将其翻版DVD压缩光碟,违者将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等字样;该VCD分为(上)、(中)、(下)3张光盘,光盘(上)包含的内容有:1、包装歌曲:爱我就别伤害我(演唱:高龙),2、佛曲:大悲咒(演唱:高龙、张美娇),3、小品歌曲:老婆老婆我爱你(演唱:英三、杨秀兰),4、二人转片段:锯大缸(表演:郭旺、周晶),5、单出头:光棍想媳妇(表演:魏三);光盘(中)包含的内容有:1、评剧小品:巧儿交线(表演:魏三、何晓影),2、小品歌曲:好兄弟(表演:相阳、英三),3、单出头:天宫盗宝(演唱:闫学晶),4、歌曲:美观(演唱:孙小宝),5、新版神调(表演:孙小宝、金玲);光盘(下)包含的内容有:1、民间小调:糊弄妈妈五更(表演:魏三、何晓影),2、舞蹈歌曲:大姑娘美大姑娘浪(表演:英三、杨秀兰),3、小品歌曲:爱你在心口难开(表演:闫森、周玲),4、小品歌曲:谁是我的新郎(表演:任小峰、妞妞),5、包装歌曲:天路(演唱:妞妞),6、最新蒋小东侃大山(表演:蒋小东)。该VCD片尾显示:沈阳电视台、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录制。
  沈阳电视台于2009年5月25日出具证明表示:其与莎梦公司联合录制《逗你乐翻天》栏目的所有二人转作品,均由莎梦公司投资、制作、发行;根据合同沈阳电视台享有在台内播放的权利,其认可莎梦公司享有国内外的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版权等通过网络平台的新媒体发行权等,在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莎梦公司有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原告(甲方)还分别与上述节目的部分演员(乙方)签订过协议书,约定乙方所演出之节目的所有版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甲方独家永久性拥有……其中,与郭旺、盛?(《逗你乐翻天》栏目女主持人)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0月5日,与高龙、张美娇、任小丰(峰)、妞妞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0月9日,与英三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2月8日。
  2007年12月25日,辽宁省版权局对名称为《逗你乐翻天(第二部)》二人转作品予以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完成时间为2007年10月3日。
  2008年9月11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3169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明星新秀大比拼》(显示260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视频总时长为2小时37分,播放过程中会出现“莎梦文化”标识。
  2008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4423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明星新秀大比拼》(显示118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该节目片头有广告,视频总时长为2小时37分。
  庭审时,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告“PPS网络电视”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视频《明星新秀大比拼》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逗你乐翻天(第二部)》进行了比对。原、被告均确认,公证保全录像的视频片段与涉讼VCD上的相应内容相同,且被告网站上《明星新秀大比拼》的节目总时长与《逗你乐翻天(第二部)》VCD的总时长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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