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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所,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繁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象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志锋,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令所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令所、被上诉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志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孔令所在庭审中确认,2008年3-4月间,其接受被告指派,为被告承接的隧道用泡沫喷雾灭火系统项目研制了其中的高速水雾喷头技术。原告系被告的技术人员,于2009年初离职。
  2008年3月28日至4月29日期间,金盾公司的《部门接口信息处理跟踪表》记载,为了试制高速水雾喷头,由研发部的孔令所提出试制要求,主管领导邵红林等签字同意。该跟踪表的“信息内容及要求”栏目显示:3月28日,按图纸各做2套喷嘴进行组装,喷头焊接座如图2副,急!要求4月2日前完成。4月10日,按图纸加工喷嘴2副(4月12日)。4月15日,按图纸加工2套,要求4月16日完成。4月21日,加工导流杆1根,旋涡器把中心孔Ф4.7改制为M6,即日完成。4月22日,加工1只雾化芯与1只导流杆ZSTWB200-120-5,即日完成。4月29日,加工2套ZSTWB200-120高速水雾喷头,尽快!
  原告提供了“280-150水雾喷头”总装图一份,该图纸署名“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技术研发一部编制的《工作小结与工作计划》表明,从2008年3月-9月期间,该研发部对隧道用泡沫喷雾灭火系统进行研制、设计、演示、验证、样机制造等工作,直至完成检测,该系统包括了涉案喷头,孔令所为主要完成责任人。
  2008年12月9日,被告金盾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组合喷射的高速水雾喷头,申请号:200820156793.6,发明人:张兆宪、邵红林、孔令所、郑书?。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就本案而言,原告无论在诉状中还是庭审中均明确表示,系争专利技术属于被告承接的隧道用泡沫喷雾灭火系统项目的一部分,其作为被告研发部技术人员接受被告指派进行研制。同时,被告提供的《工作小结与工作计划》也表明,该喷头的设计、演示实验工作属于被告于2008年3月至9月间制订的“隧道用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工作计划中的一部分。因此,系争专利“组合喷射的高速水雾喷头”是由原告接受被告委派的研制任务而开发完成的技术。同时,原告提供的《部门接口信息处理跟踪表》还表明,为了研制系争专利技术,被告根据原告设计的图纸组织其他部门配合对相应的零件设备进行加工试制,因此原告的发明创造同时还利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基于此,系争专利技术既是原告执行被告单位的任务又是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现被告以单位的名义就涉案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合法有据,原告要求确认系争专利“组合喷射的高速水雾喷头”的申请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在本案中所称的,系争专利技术是由其一人利用休息时间完成的,并无其他人参与,以及被告无偿占有该技术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这应当属于原告与被告在系争专利的发明人署名以及给付报酬等问题上存在的争议,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但这并非属于本案争议的职务发明问题,亦不能作为否定该技术属于职务发明的依据,故原告所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孔令所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孔令所负担。
  判决后,原告孔令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确认涉案专利技术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涉案技术是上诉人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完成,无其他人参与;被上诉人强占上诉人的发明成果,申请专利;其让公司申请专利是事出有因的。
  被上诉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答辩认为,结合一审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参与的涉案技术为被上诉人单位安排的任务,也是利用被上诉人提供的条件所完成,根据专利法,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被上诉人为申请人。被上诉人在申请专利时已经将上诉人作为发明人予以申报,已经赋予其署名权,故不存在精神赔偿。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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