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5号(2)
第二次庭审之后,被告冯大伟为补强其证据又提供了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于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相关网页及其落款日期为2004年7月10日的毕业证书,其中2009年1月14日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张英,身份证号:(362324197611201825),在我校读书期间使用的名字是张慕英”,相关网页上显示有“04届服装设计专业张慕英同学”的简介和照片,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学生姓名则为“张幕英”,加盖的公章为“广州岭南工商专修学院”,被告冯大伟解释称广州岭南工商专修学院为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毕业证书在2004年时就已制成,当时因为张英付不出学费,所以一直由学院保存至今。第三次庭审时,被告冯大伟又当庭提交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撤销广州岭南工商专修学院建制的复函》、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出具的更正说明(内容主要为“毕业证书所载学生名字张幕英应为张慕英”)、姓名为张慕英的学籍卡、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新生录取备案名册(表格中有15个学生,其中包括张慕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关于张慕英同学身份信息的说明》(主要内容为“部分学生在入校时所填的基本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信息有误的现象时有发生。你院受理的冯大伟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涉及我校学生张慕英身份信息即为一例。该生为社会生源,入学时身份信息由其本人填写,未向我校提供身份证以供核对和备案。经我校核查,该生的真实身份信息如下:张英,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上饶市人,身份证号:362324197611201825。”)、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出具的说明(主要内容为“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由我校做出的‘该作品系我校优秀学生张英2001年12月完成的作业。该作品作业由我校保存。’中提及的张英(身份证号:362324197611201825)于二○○一年九月至二○○四年七月在我校前身广州岭南工商专修学院就学时使用的名字为张慕英。”)等证据材料。经质证,原告认为:1、公民的更名或姓名的使用情况,应由户藉主管机关公安部门认定,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无权出具此方面的证明,且学院在张幕英和张慕英的身份上做了多次自相矛盾的证明,故对学院的公信力已产生怀疑;2、若按广东省教育厅的复函内容来看,广州岭南工商专修学院已于2003年5月被撤销,那么2004年7月制成的毕业证书上加盖广州岭南工商专修学院的印章则有悖常理,且学院若认为学生不具备毕业条件的话,是不会制作毕业证书的;3、相关网页谈及“张慕英”的介绍存在于“岭南空间”论坛上,而非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官方网站,BBS发贴具有内容随意性和可更改性,发贴人的身份也难以确认,故对网页上的内容不予确认;4、学籍卡上的姓名(张慕英)、出生年月(1976年10月)与毕业证书上的姓名(张幕英)、出生年月(1976年1月)均不一致。
对于被告冯大伟提供的证明其妻张英在校期间独立创作完成了与被控侵权服饰图案相似作品的一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为:第一,该组证据的来源均为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及其艺术设计学院,但先后形成的证据中出现了“张英”、“张幕英”、“张慕英”三个姓名,且出生年月各不相同,尽管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最终出具说明确认张英在校期间使用的姓名为张慕英,而非张幕英,但从学院所做的说明内容来看,其将登记在册的学生身份信息与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一致归结于学生入学时未核对身份证,那么学院现在又因何判断有学籍记载的张慕英之真实身份就是张英?第二,现有证据并未表明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在2007年6月25日出具说明时该学院学生作业的保存及署名情况,若说明中指称的作业没有原始的署名、完成时间等信息,学院如何判断作业完成者和作品形成时间,若作业旁有署名,也肯定不是“张英”,学院又是如何审查作业署名者与张英的同一性?如果学院在出具说明当时已发现存在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为何没有一并说明清楚?由此可见,来源于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证据材料尚缺乏完整性和严谨性,且出证方对于证据材料之间的诸多矛盾点难以自圆其说,故该学院出具的涉及张英在校作业的说明及其附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权利证据表明,涉讼如意头海浪边图案系其法定代表人许玉磷创作完成,该作品被运用于服饰上的图片已于2004年7月在公开发行的日本杂志上发表,此后原告又对修改过的如意头海浪边图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故原告对如意头海浪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冯大伟在其经营的连衣裙上使用了与2004年日本杂志上所登载之如意头海浪边作品相似的图案,但其有关该图案系独立创作完成的抗辩尚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冯大伟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颜大伦不仅向冯大伟提供了经营场所,而且还将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许可冯大伟使用,冯大伟开具的销售发票也表明,其是以颜大伦为业主的上海市卢湾区光大服饰店之名义销售被控侵权如意头海浪边连衣裙的,可见,两者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虽然双方在《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了违法经营后果的承担主体,但这一约定并不能对抗依法主张著作权受到侵害的原告,亦难免除被告颜大伦应当承担的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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