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0号(4)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京堂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64元,由上诉人上海京堂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