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0号(4)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京堂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64元,由上诉人上海京堂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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