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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46元,一审保全费人民币3,190元,均由北京鑫睿华荣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9元,由上海慕歌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9元,北京鑫睿华荣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元。本案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56元,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6元,均由上诉人北京鑫睿华荣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杨 煜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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