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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后港镇古定桥。
  法定代表人田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罗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乐超铝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北路1号A9区19-2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乐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上诉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已解决双方诉争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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