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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宏,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康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建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工业开发区康士路31号15室。
  法定代表人汤玉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乐舟,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湖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921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乐舟,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和解协议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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