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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24楼。
  法定代表人陈兴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6399USA)。
  授权代表本杰明O.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为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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