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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国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
  颍上公路公司系颍上县公路站(1998年更名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申请,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于1993年批准设立,法定代表人是王国宇。2000年11月,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以路政(2000)364号文件撤销了颍上公路公司,并免去王国宇的颍上公路公司的经理职务。2001年12月18日颍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吊销了颍上公路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园林公司与王国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国宇给付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9万元;
  二、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王国宇的全部财产保全,在解除所冻结的200万元的同时,王国宇将上述139万元汇至一审法院的帐户,双方在2010年4月10日前履行完毕;
  三、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决定;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3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51930元,由王国宇负担40930元,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37.5元,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负担8275元,阜阳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62.5元。
 

  

  审 判 长 陶宝定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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