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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皖民四终字第000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讷,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佳地瑞景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祈明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从志,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友阳步行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培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修中峰,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二建)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佳地房产公司)、一审第三人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友阳房产公司)、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简称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亳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二建的委托代理人张讷,被上诉人佳地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从志,一审第三人友阳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伟祥、住房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培涛及委托代理人修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4年8月,南通二建在亳州市希夷大道D#商用楼工程、6#商用楼工程招标中分别中标。2004年8月26日,友阳房产公司与南通二建签订D#商用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的土建、水电全部设计内容;开工日期为2004年9月,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芍花杯;合同价款19693000元。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合同,并就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合同附件3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期。2004年9月15日,住房发展中心与南通二建签订6#商用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按图纸设计的土建、水电安装全部设计内容;开工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9月2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芍花杯;合同价款为14477455元。该合同的其他条款与D#商用楼合同基本相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友阳房产公司、住房发展中心分别将其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佳地房产公司,南通二建对此未表示反对。2004年10月18日,佳地房产公司与南通二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希夷大道项目部签订《亳州市希夷大道D号商用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将原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变更为可调价方式确定,并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确认、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也进行了变更,双方还约定了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未就6#商用楼工程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在6#商用楼工程竣工决算中,双方均未按照固定价格调整而是重新核对实际工程量并签字盖章认可。
  工程开工后,由于施工图纸和承包内容变化很大,D#楼、6#楼均有设计变更和甩项,甩项工程由佳地房产公司直接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2005年7月29日,D#楼主体结构通过验收,南通二建于2005年8月15日将D#楼主体结构交付佳地房产公司。D#楼的全部工程于2006年5月21日通过验收。2005年9月2日,6#楼主体结构通过验收,南通二建于2006年3月20日将6#楼主体结构交付佳地房产公司。6#楼的全部工程于2006年4月2日通过验收。D#楼和6#楼的基础、主体结构及整体工程质量评价均为“合格”,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芍花杯质量标准。2006年12月22日,双方确认6#楼水电安装工程价款为1033060.79元。12月25日,双方确认D#楼水电安装工程价款为271423.60元。截止起诉之日,佳地房产公司共支付南通二建工程款26437665元,为南通二建垫付水电费259306.92元。
  一审期间,南通二建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安徽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出具鉴定书,结论为:希夷大道6#楼:1、根据合同计算确定部分为11342954.92元,不确定部分为86237.91元;2、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确定部分为12390004.68元,不确定部分为166330.85元。希夷大道D#楼:1、根据合同计算确定部分为16899050.82元,不确定部分为773110.76元;2、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确定部分为18836211.47元,不确定部分为81225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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