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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南通二建与佳地房产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D#楼工程款2633812.2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8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楼工程款1532989.5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6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费59306.92元,在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中抵扣。
  三、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即:案件受理费77801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593元,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37元,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63元。鉴定费30万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4240元,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7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971元,由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08元,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8元,减半收取为10714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案涉工程无其他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 华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0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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