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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刑终字第1636号(2)

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兴

代理审判员 张赵琳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二 O O 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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