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刑终字第1798号(2)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廷米、苏学宽在被害人徐家江等人与马富康及其工人发生斗殴过程中,二人对徐家江下河逃避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持放任态度,仍持械追打徐家江,致徐被逼下河逃避,被河水冲走溺水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陈廷米行为较苏学宽积极,被害人徐家江纠集多人无理索要材料款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二上诉人各自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二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苏学宽所提没有故意杀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所提被害人徐家江有过错在先,是受人指使追打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原判已认定该情节,且对二人所作量刑并无不当,请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子茂
审 判 员 张宣平
代理审判员 朱 川
二 O O 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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