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帮军,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建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锡峰、马荣林,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定祥,男,1954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建水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于200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月11日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现押于云南省建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冀蓓红,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荣芳,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爱舒,女,1993年8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聂贵朋,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告人聂爱舒之父。
法定代理人罗春玲,女,1968年4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告人聂爱舒之母。
指定辩护人杨敏,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雯,曾用名沈雯,女,1993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莫祯萍,女,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告人莫雯之母。
指定辩护人茅捷,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女,1993年5月20日生,傣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建忠,男,1956年1月12日生,傣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干部。系本案被告人李晓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翠云,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告人李晓之母。
指定辩护人王昆,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倩,曾用名肖菲,女,1993年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建水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肖建明,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告人肖倩之父。
法定监护人李金华,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告人肖倩之母。
指定辩护人卢旭松,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审告人郭帮军、庄定祥、聂爱舒、莫雯、李晓、肖倩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09)红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聂爱舒、莫雯、李晓、肖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审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聂爱舒、肖倩相互伙同,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江某与被告人郭帮军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郭帮军驾车将江某拉到建水县国泰酒店房间内奸淫。
2.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聂爱舒、莫雯相互伙同,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江某到建水县国泰酒店房间内让被告人郭帮军奸淫。
3.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聂爱舒、莫雯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赵某到建水县国泰酒店房间内让被告人郭帮军奸淫。
4.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聂爱舒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赵某到建水县三和酒店房间内让被告人郭帮军奸淫。
5.2008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聂爱舒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赵某到建水县三和酒店房间内让被告人郭帮军奸淫。
6.2009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聂爱舒、李晓相互伙同,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江某到建水县三和酒店204房间内让被告人郭帮军奸淫。
7.2009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聂爱舒、莫雯相互伙同,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江某到建水县三和酒店204房间内让被告人郭帮军奸淫。
8.2009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聂爱舒、莫雯相互伙同,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赵某到建水县青云大酒店房间内让被告人庄定祥奸淫。
9.2009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聂爱舒、李晓、莫雯相互伙同,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赵某到建水县金秋酒店3l8房间内让被告人庄定祥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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