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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3)

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15日晚上,她被聂爱舒、李晓、莫雯叫出学校门口后,被三人威逼去与矿老板睡觉,她即用手机准备发短信向同学张某求救时被发现,手机被抢。后她被威逼到郭帮军驾驶的深色越野车上时告诉郭帮军自己不满十四岁,但郭帮军还是把她拉到酒店内对她进行奸淫。2009年4月24日,聂爱舒、李晓、莫雯又威胁她找一名女生给庄定祥奸淫时,她说找不着,为此又被胁迫到庄定祥住的酒店内被庄定祥奸淫。当时,她告诉庄定祥自己不满十四周岁。

5.证人XX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间的一天下午,聂爱舒、莫雯、李晓威胁她介绍女同学给矿老板睡觉,她便将同学赵某、杨某叫出学校,聂爱舒、莫雯、李晓就先威胁赵某去与矿老板睡觉,后在西林小区草坪上又威逼杨某,杨某跪地苦苦哀求,但聂爱舒、莫雯、李晓还继续威迫杨某,杨某被逼无奈,只好答应去与矿老板睡觉。

6.证人XX的证言,证实聂爱舒、李晓、莫雯以前是她们学校的学生,已辍学,在社会上混,她们学校的学生只要听到聂爱舒的名字就会感到害怕,没有安全感。2009年4月l5日17时许,杨某被聂爱舒、李晓、莫雯叫出学校往建民路方向走去。同日21时许,杨某哭着对她说自己被聂爱舒等人威逼后被矿老板(郭帮军)奸淫。2009年4月24日下午,杨某哭着对她说,聂爱舒、李晓、莫雯又逼自己到酒店内被一个五、六十岁的矿老板(庄定祥)奸淫。

7.证人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4月15日晚,郭帮军在建水县新都酒店开了310房间。次日9时56分许,郭帮军退房时,酒店门口站着一名十多岁的小姑娘;经混合照片辨认,确认该小姑娘就是被害人杨某。

8.证人X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4月24日15时许,有一个五十多岁、寿星头型的男人到建水县阳阳酒店开了三楼的一个房间。经混合照片辨认,确认该男子是被告人庄定祥。

9.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郭帮军、聂爱舒、莫雯、李晓、肖倩混合辨认,确认江某、赵某、杨某就是被郭帮军奸淫的幼女;经被告人庄定祥、聂爱舒、莫雯、李晓混合辨认,确认赵某、杨某就是被被告人庄定祥奸淫的幼女。各被告人之间也进行了混合辨认。经被告人郭帮军指认,确认建水县国泰酒店、三和酒店204房间、新都酒店等地就是其奸淫江某、赵某、杨某的现场;经被告人庄定祥指认,确认建水县青云大酒店、金秋酒店3l8房间、全成酒店、阳阳酒店305房间等地就是其奸淫赵某、杨某的现场。以上指认现场与被告人聂爱舒、莫雯、李晓、肖倩指认胁迫幼女后分别给被告人郭帮军、庄定祥奸淫的现场一致。

10.证人XX的证言及建水县人民医院医师证明,证实经过妇科检查,2009年4月30日发现杨某处女膜有新鲜裂伤;2009年4月9曰发现江某、赵某处女膜均有陈旧性裂伤。

11.户口证明,证实被害人杨某出生于1995年5月6日;江某出生于1994年10月27日;赵某出生于1995年8月19日,受害时均未满十四周岁。被告人聂爱舒出生于l993年8月10日、李晓出生于l993年5月20日、莫雯出生于l993年10月13日、肖倩出生于1993年1月19日,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

12.被告人郭帮军供述,他是做矿生意的,因矿洞不出矿,有时打麻将总是输钱,想通过找“处女”发生性关系来转运,就让肖倩和聂爱舒帮忙找“处女”来玩,并承诺给其二人一定报酬,并将肖倩介绍给庄定祥认识。此后聂爱舒、肖倩即单独或伙同莫雯、李晓多次找幼女给他和庄定祥奸淫。其中,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聂爱舒、肖倩找到江某后乘坐他驾驶的汽车时,聂爱舒告诉他江某是某中学的学生,当时江某不愿意,他就让聂爱舒等人“劝”江某,后他把江某拉到建水县国泰酒店内奸淫。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聂爱舒、莫雯、李晓分别伙同,找江某三次到建水县国泰酒店、三和酒店内给其奸淫。2008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聂爱舒、莫雯、李晓分别伙同找赵某三次到国泰酒店、三和酒店内给其奸淫。2009年4月15日,在建水县小西庄路口处,聂爱舒、李晓、莫雯找到杨某后,他驾驶自己车牌号为云G64666的墨蓝色“丰田路霸”车将杨某拉到新都酒店310房间内奸淫。郭帮军还供述,在拉杨某到酒店的过程中,杨某曾说自己是某中学的学生,不满十四周岁。在奸淫上述幼女过程中,聂爱舒、莫雯、李晓、肖倩都是在其奸淫幼女房间内的卫生间等候收钱。

13.被告人庄定祥供述,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经郭帮军介绍认识肖倩后,又通过肖倩认识聂爱舒。2009年3至4月期间,聂爱舒、李晓、莫雯四次找赵某到建水县青云酒店312房间、国泰酒店、金秋酒店、全成酒店内给其奸淫。2009年4月24日,他又通过聂爱舒、李晓、莫雯找到杨某到建水县阳阳酒店305房间内给其奸淫,当时杨某说自己只有13岁。庄定祥还供述,他每次奸淫幼女后,都会付钱给聂爱舒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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