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2)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林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
二 O O 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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