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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刑终字第165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1651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光花,女, 1964年5月10日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彝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 14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光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光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原判认定,2009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唐光花与其夫被害人李付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李付乔在家中牲畜厩内上吊自杀,唐光花发现李付乔自杀但尚未死去的情况下,不但不加以救助,反而用镰刀击打李的头部,致其颅脑损伤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光花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 原审被告人唐光花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光花杀死被害人李付乔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及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3月29日20时51分,被害人李付乔的二哥李XX电话向公安机关报称:其弟李付乔在自家牲畜厩内上吊死亡,且头上有多处创伤,死因可疑,请求查处。次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唐光花从家中拘传至公安机关,后予刑事拘留。

2.尸检报告、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户口证明材料及家属辨认笔录,证实死者是被害人李付乔;经检验,其头部及颈部均有致命伤,致伤工具分别为钝器及绳索类,死因为颅脑损伤并机械性窒息。

3.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光花身上有多处伤痕。

4.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DNA鉴定书,证实本案中心现场位于富源县墨红镇摩山村委会马冲村7号被害人李付乔家中的牲畜厩内,公安人员在牲畜厩内提取尼龙绳一根、血迹数份,经鉴定,该血迹系被害人李付乔所留。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DNA鉴定书,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唐光花家中提取镰刀三把、红色女式外衣一件,经混同辨认,唐光花确认其中一把镰刀是其打击被害人的作案工具;确认红色外衣是其作案时所穿衣服。经检验及鉴定,红色女式外衣上沾有血迹,系被害人李付乔所留。

6.证人李XX(系被害人李付乔孙女,7岁)的证言,证实其父母长期外出打工2009年3月27日晚,爷爷李付乔与奶奶唐光花发生争吵,次日早上,奶奶让她到村里叫人来找爷爷,村民张XX等人来到后,发现爷爷吊死在自家牲畜厩内。案发当晚,奶奶穿一件红色女式外衣,家中只有爷爷、奶奶、弟弟和自己四个人,没有其他人到过家中。

7.证人张XX、张XX(均系村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28日早上,其二人分别被邻居唐光花及其孙女李XX喊到她们家找被害人李付乔,后发现李付乔吊死在自家牲畜厩内。

8.证人李XX(系被害人李付乔大哥)、李XX(系村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28日早上,其二人闻讯赶来,看到被害人李付乔用一根尼龙绳吊死在自家牲畜厩内,其头、脸全是血,地上也有血,后二人将李付乔放下,在清洗李付乔的尸体时,发现其头部有多处伤口,颈部有勒痕。李付乔与妻子唐光花关系不好,经常吵架。

9.证人李XX、李XX(分别系被害人李付乔的二哥、长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李付乔上吊死亡后,家属清洗尸体时,发现其头部有多处伤口,死因可疑,商量要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被告人唐光花不同意,后李XX还是坚持报案。二人还证实,被告人唐光花与其夫李付XX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

10.被告人唐光花供述,平时与其夫李付乔关系不好,常吵架。案发当晚,因家庭琐事,二人又发生争吵,后各自睡去,睡了一阵,她起床发现李付乔在牲畜厩内上吊,还没死去,想到李付XX时对自己的种种不好,越想越气,她就拿了一把镰刀往李付乔的头上乱敲,后走出牲畜厩返回房间睡觉。次日早上,她又故意让孙女李XX去村里叫人到家里来寻找李付乔。

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光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已对唐光花作出从轻处罚,故唐光花关于要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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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 林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何 丽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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