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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1800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李XX之夫。

诉讼代理人钟俊,云南南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时林,男,1940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洪迁,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奎章,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时林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代洪迁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原审被告人代时林、代洪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0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代洪迁及其母张登芝在云南省鲁甸县火德红乡李家山村红石岩社代家岩脚处因用水问题与被害人李XX、代XX发生吵打,李XX被打倒后一直躺在该处。当晚,李XX的亲属代XX、李XX、李XX、李XX等人冲到代时林家,将代时林、张登芝夫妇强行带到李XX所躺处,要求代时林、张登芝将李XX送医,遭到代时林、张登芝拒绝后,李XX、李XX等人即随代时林夫妇返回代时林家找代洪迁。期间,李XX、李XX在代时林家殴打代时林,代洪迁即持刀窜至李XX躺倒处,砍伤李XX后潜逃。代时林被打后持木棒跑到该处朝李XX头部猛击数下,致李当场死亡。2008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在禄劝县将代洪迁抓获,同月19日中午在代时林家中将代时林抓获。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代时林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代洪迁有期徒刑五年。判令被告人代时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上诉称,原判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判令被告人代时林赔偿人民币74075元。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相同代理意见。

原审被告人代时林上诉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代洪迁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代时林持木棒打死被害人李XX,被告人代洪迁持刀砍伤被害人李XX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2000年12月29日8时45分,代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母亲李XX和弟弟代XX于同月28日中午在鲁甸县火德红乡李家山村红石岩社代家岩脚处因用水问题与同村的张登芝、代洪迁发生吵打,后李XX被代洪迁打死。接报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侦查,发现被告人代洪迁已潜逃。2008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在禄劝县将被告人代洪迁抓获。同月19日中午,在被告人代时林家将代时林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鲁甸县火德红乡李家山村红石岩社代家岩脚处。被害人李XX尸体位于现场代红礼家地内。现场小路上沾有血迹,在小路上发现一把刀刃上沾有微量可疑红色斑迹的菜刀。

被告人代时林归案后,对现场进行了指认。指认地点与现场勘查笔录一致。

3.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XX系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死亡;被害人李XX的伤情鉴定为重伤。

4.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中心现场提取的血迹血型与被害人的李XX的血型均是AB型,现场东侧小路上的血迹是被害人李XX的血。

5.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因被害人李XX被代时林家的人打伤,被害人李XX与代XX、代XX、李XX等9人拉着被告人代时林到红石岩社代家岩脚李XX所躺处。当时李XX还活着,但已不会说话,后李XX突然被人用刀砍伤左脸,李XX根据声音推断砍他的人是被告人代洪迁。

6.证人代XX、代XX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8日中午,代XX及其母亲李XX在鲁甸县火德红乡李家山村红石岩社代家岩脚处因引水浇地问题与被告人代洪迁及其母亲张登芝发生吵打。李XX被张登芝打倒在地后,张登芝骑在李XX身上继续打李XX,代洪迁则持石块追打代XX,将代XX打倒,后代洪迁被代时座背回家中,李XX则一直躺在现场。代XX还证实,李XX当时没有死,也未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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