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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继邦,又名吴黄河邦、敏伦,男,1958年4月4日生,汉缅族,缅籍华人,缅文八档文化,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李景平、孙继竑,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亚元,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黄继邦因与被上诉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政局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判决宣判后,黄继邦于2009年8月28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日,原审法院向黄继邦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黄继邦至今未预交上诉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黄继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 志 祥

审 判 员 孔 斌

审 判 员 杨 凌 萍

二 O O 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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