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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绍捌因与被上诉人彭经纬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

原审判决宣判后,白绍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第一、二项判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主要是:

1.上诉人所使用的技术非专利技术,而是已有技术。

上诉人所使用的蒸气石锅与液化灶灶具的原理如出一辙。(1)都有一个气体输出装置:石锅的是锅炉,液化灶的是液化气瓶或煤气公司的管道;(2)都有一个连接灶具与气体输出装置的连接件:石锅采用的是钢管,液化灶的是钢管加软管;(3)都有一个阀门:石锅的阀门在石锅下方,液化灶的软管与钢管相接连;(4)都有一个连接口:石锅的在锅底正中央处,液化灶在灶具中心;(5)都有一个镂空发散气体的铜盖与连接口相结合:石锅铜盖有螺纹与连接口拧紧相吻合;液化灶的是直接套在连接口上方相吻合。区别在于传热的介质不同,燃气灶使用的传热介质是普通的铁锅,而蒸汽石锅所用的传热介质是石锅。上诉人所用的蒸汽石锅是对几项已有技术的组合,这种组合是根据液化燃气灶的原理,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专利权。

2.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变劣技术方案。

变劣技术方案要求是: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变劣技术方案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省略专利方案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主观上故意省略,在客观上,上诉人也没有实施变劣的行为,上诉人只是依据公知的燃气灶原理组装了石锅。上诉人仅仅是组合了几项已知技术,在不知道被上诉人专利权存在的情况下,却要让上诉人来承担变劣的主观故意,明显的是不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程序违法。

一是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并未包含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费用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中,主动作出判决,有违民事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对被上诉人律师费发票的质证时间晚于判决时间。

被上诉人彭经纬答辩称:

1.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是在2004年11月29日前在国内或国外某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该技术公开使用过,上诉人仅仅列举了单纯的石头锅或燃气灶,明显是对已有技术的概念发生了误解。

2.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比,除少了弹子外其他技术特征与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弹子并不单独作为整个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弹子与筒管共同合作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弹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堵塞防漏达到开关的作用,在用高压锅供气时,适用弹子,在用专用锅炉供气已不用弹子,只是有弹子更加干净卫生,有利于食客的身体健康。少了一个非必要的技术特征,被控产品仍然构成侵权。

3.一审法院判令被答辩人承担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程序合法。律师行业收费方式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当时约定的收费方式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以案件的办理程度及输赢程度来收费,都是案件办理完毕后,才根据案情具体收费的,所以之间有时间差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彭经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二审争议焦点是: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供气装置是否属于专利技术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要构成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的等同物,被控侵权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该专利所属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产品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其主要差异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供气装置缺少弹子这一技术特征。本院认为,从手段上看,两者在供气装置上略有不同,一个有弹子,一个没有弹子,只有阀门,但是这种差别不会引起质的变化,所以,两者的手段基本相同;从功能上看,弹子和阀门都能起到阻断蒸气的功能;从效果上看,被控侵权产品减少弹子技术特征后,利用阀门依然能够起到关闭蒸气的功能,但不能实现专利技术方案中弹子起到的自动阻闭管道,防止石锅中的汤汁回落的效果。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用阀门替代专利产品中的弹子。所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等同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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