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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绍捌因与被上诉人彭经纬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3)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已有技术。

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本案中,上诉人据以证明其已有技术方案存在的证据仅是市场上公开出售的石锅、喷头等配件以及液化气灶,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蒸汽石火锅的技术方案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存在。故上诉人关于已有技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用于组装成侵权产品的石锅及喷头均有合法来源并由他人负责安装,同时被上诉人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上诉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上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从公平原则考虑,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于一审时曾当庭表示放弃此项费用的主张在庭审笔录中无相关记载,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律师费发票的质证时间是在一审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关于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白绍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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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任 志 祥

审 判 员 孔 斌

代理审判员 郑 超

二 O 一 O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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