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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4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锦苑花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龙头街严家山。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荣根,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

上述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霞,女,1966年11月14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志红,女,1968年2月5日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

上述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左建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仕忠(NG S00 TIONG),男,1960年11月26日生,新加坡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建(CHENG TEZ JIAN DARREN),男,1984年2月8日生,新加坡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加坡泰拉米投资有限公司(DYNAMIC INVESTMENTS PTE LTD)。

法定代表人陈弓。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曾一尘,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锦苑花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苑公司)、曹荣根、林美霞、纳志红因与被上诉人黄仕忠、郑子建、新加坡泰拉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拉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六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苑公司、曹荣根的委托代理人万立、上诉人林美霞、纳志红的委托代理人左建文,被上诉人黄仕忠、郑子建、泰拉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一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锦苑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股东为郑子建、泰拉米公司、黄仕忠、纳志红和曹荣根。2008年4月28日,郑子建(甲方)、泰拉米公司(乙方)、黄仕忠(丙方)作为股权出让方与合营他方纳志红(丁方)、股权受让方曹荣根(戊方)和林美霞(己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并购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1、郑子建将其持有的锦苑公司l0.6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585234元转让给林美霞;2、泰拉米公司将其持有的锦苑公司12.3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999847元转让给曹荣根;3、黄仕忠将其持有的锦苑公司5.4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l317006元转让给曹荣根。该协议第二条之1约定:协议签订后,锦苑公司及其新股东负责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甲、乙、丙三方必须共同收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51043.5元;取得工商变更执照后3天内,甲、乙、丙三方必须共同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51043.5元;否则,每延迟一天必须支付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三转让方,直至三转让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为止;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6902087元。该协议第七条之3、1)约定:如三转让方配合不力,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签署文件、提交文件每延误一天支付新公司、新股东2000元人民币/天违约金;如新公司、新股东未依本协议办理变更手续或足额支付转让款,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延误一天支付三转让方2000元人民币/天违约金;3)如新公司、新股东超出3倍约定时间仍未办理股权变更或足额支付转让款,三转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如继续履行,则新公司、新股东支付2000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如终止本协议,则新公司、新股东(包括丁、戊方)支付2000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和办理变更撤销或再变更手续;但在对新公司进行审计,确认未造成三转让方权益损害后的3天内,三转让方退还已收到的转让款。

2008年4月29日,为满足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的需要,郑子建与林美霞、黄仕忠与曹荣根、泰拉米公司与曹荣根分别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三转让方转让给林美霞、曹荣根的股份和转让金额与《股权转让并购协议》中约定的完全一致。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受让方须于2008年5月10日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除此之外,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没有就《股权转让并购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变更或废止进行约定。随后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提交给政府机构办理股权变更之用。

2008年5月2日,曹荣根、纳志红、林美霞以及署名为“新公司昆明锦苑花卉产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联合向三原审原告发出一份《特别说明》,该说明第2条陈述:其中《董事会文件》、《股权转让协议》的一些表述与新、旧股东之间原来的约定不一致,也。与股东之间的原《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不一致。第3条陈述:按照原《股东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由锦苑公司及其新股东办理,但办理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文件的格式有特别的要求,为顺利办理有关手续,解决向政府递交文件与股东之间的约定冲突问题,各方约定:在股权转让无异议完成后,各方以向政府提交的文件为准,否则,向政府提交文件的表述不能对抗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相关规定。当庭原审被告锦苑公司确认,该说明中提及的原《股权转让协议》和原《股东转让协议》指的就是《股权转让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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