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41号(3)
锦苑公司、曹荣根、林美霞和纳志红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股份转让并购协议》与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系合同的变更是错误的。合同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仅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而且只有对依法生效的合同才谈得上合同的变更问题。但《股份转让并购协议》与后面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同。前者有六个合同当事人,后者只有两个合同当事人。而且先前签订的《股份转让并购协议》并没有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过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该协议并未生效。协议既然未生效,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2、原审认定的上诉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错误。本案《股份转让并购协议》各协议主体约定四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付款保证责任但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案四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条款由于欠缺股东会决议应该确定无效。但原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了该保证条款有效。3、原审认定上诉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是错误的。本案上诉人不存在违约问题,相反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三被上诉人拒不接受剩余的股权转让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债权人应当受领的义务。另外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也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故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本案实际上是三个简单的股权转让纠纷。因此,原审将三个股权转让纠纷作为一个案件来审理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一诉”的程序规定。总之,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将本案直接改判。
被上诉人黄仕忠、郑子建和泰拉米公司答辩称:一、2008年4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并购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真实有效的合同。上诉人以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来否认《股份转让并购协议》是错误的,这在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特别说明》中可以得到证明。因为四上诉人在该《特别说明》中承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办理变更手续,而且四上诉人承认《股份转让并购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同时四上诉人承诺《股份转让并购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股权转让协议》。因此从上述《特别说明》中四上诉人的承诺可以清楚地看到后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取代《股份转让并购协议》,尤其不能否认《股份转让并购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事实上,《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并购协议》的不同之处只有一点,即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2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看作是28日的《股份转让并购协议》的有条件的变更,这个条件就是违约责任约定的不变。因为《特别说明》有这样的约定:在股权转让无异议完成后,各方以向政府提交的文件为准。二、四上诉人必须对《股份转让并购协议》的履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在《股份转让并购协议》签订生效前,三被上诉人与曹荣根、纳志红就是锦苑公司的全体股东,这五方主体的约定就是旧公司股东会的决定。《股份转让并购协议》签订生效后,曹荣根、林美霞和纳志红就是全体股东,这三方主体之间的约定就是新公司股东会的决定。上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来否认四上诉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三、四上诉人否认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违背事实。被上诉人郑子建与曹荣根之间没有财务不清的关系,曹荣根以郑子建财务不清为由拒付款是无理推托。四上诉人不依照约定付款是事实,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四、四上诉人以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基本事实要求分案处理,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审理过程中,三被上诉人认可原审认定的法律事实。四上诉人认为原审对《股权转让协议》不是一个客观的描述,而是原审法院的主观判断。四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其他法律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二组证据,即:1、股权证,欲证明郑子建实际出资过。2、二份收条和一份书面说明,欲证明所有2008年4月28日文件都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写的。按照协议约定,被上诉人要配合上诉人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证据1,四上诉人质证认为郑子建的股东资格是真实的,但上诉人也有证据证明其验资的资金中没有郑子建的资金。对于证据2,四上诉人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本案案情予以综合评判。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2、《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属于《股份转让并购协议》的变更;3、四上诉人是否应该为剩余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四上诉人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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