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洪冰因与被上诉人杨萍、鲁银芝、段林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3)
综上所述,李洪冰关于三被上诉人侵犯其200530120189.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0元,由上诉人李洪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 莹
审 判 员 邓 玲
代理审判员 刘 维 逸
二 O 一 O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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