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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高民三终字第8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云高民三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景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凯,昆明中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北段商业街710-715号。
法定代表人蒋艾伶,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宏佳,昆明合众旅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天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丽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达旅行社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赵凯,被上诉人阳光旅行社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池宏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达旅行社与被上诉人阳光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丽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任 志 祥
审 判 员 孔 斌
审 判 员 杨 凌 萍
二 O O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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