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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树生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延安医院、贵州百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6)

五、驳回赵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均由赵树生各负担1760元,贵州百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7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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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冉 莹

审 判 员 包 靖 秋

代理审判员 刘 维 逸

二 ○ 一 ○ 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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