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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11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来来往往公众电脑屋。

投资人段文洁。

委托代理人宁邛,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来来往往公众电脑屋(以下简称来来往往电脑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知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来来往往电脑屋的委托代理人宁邛,被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网尚公司诉称:2009年1月上旬,其发现原审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向公众提供电影《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审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江山美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在被诉网吧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二、原审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三、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注册编号为3590号《发行权证明书》记载的涉案影片《江山美人》版权持有人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2008年2月22日,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书中再次声明该公司是电影《江山美人》的“全球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同时明确授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独占性拥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15年。2008年3月12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以电影《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名义授予网尚公司行使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独自维权的权利。

2009年1月18日,网尚公司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到来来往往电脑屋,对其在局域网内提供电影《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原审法院另查明,来来往往电脑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近华浦路65号16幢1楼,该电脑屋于2009年4月20日歇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涉案影片《江山美人》的著作权人应当是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将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之后,网尚公司从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处获得独家行使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通过一系列合法授权所取得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享有对侵犯电影《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来来往往电脑屋未经网尚公司许可在其局域网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网尚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来来往往电脑屋已经歇业,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首映时间、侵权人经营规模及侵权时间等综合因素,判令来来往往电脑屋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据此判决:一、来来往往电脑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网尚公司承担200元,由来来往往电脑屋承担350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来来往往电脑屋不服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江山美人》的著作权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在2008年2月22日001号《授权书》第5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Internet Right)需确认网络播映平台采用DRM系统保障内容安全及具识别计算机IP地址之能力,以确保内容做到真正锁码,即只限制‘专属地域’内观众收看,‘专属地域’以外观众无法收看”的限制内容。004号《授权书》亦有类似规定。但是,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网尚公司时,未继续约定以上限制内容,属于超越原授权范围的转授权,超范围的授权无效,网尚公司无权提起诉讼;二、在一审开庭时,《江山美人》在互联网上仍处于自由免费下载的状态,证明该影片未加锁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免费观看。网尚公司不能证明来来往往电脑屋未经许可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三、即使来来往往电脑屋侵权,赔偿责任应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或者权利人的损失确定。但网尚公司无法证实其损失,其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在来来往往电脑屋的点击数为212次,影片片长90分钟,以客户使用电脑的费用2元/小时计算,最大获利为636元,(212次×90分钟)÷60分钟×2元/小时=636元,以此为基数扣减经营成本后才是获利。原判酌定赔偿3000元数额过高。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改判、驳回网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网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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