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云高民三终字第9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云高民三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山泉、肖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井店。

负责人马龙,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俊声,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井店(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吴井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知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山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俊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星辉海外有限公司(香港)、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是电影作品《长江七号》的著作权人。星辉海外有限公司(香港)、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为电影《长江七号》的独家版权代表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将该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转授给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独家行使。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又将该片于中国大陆地区之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权独家授权给原审原告,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2008年12月12日,原审原告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到原审被告处,对其销售“杰科GK一3315”型DVD影碟机随机赠送包括影片《长江七号》在内的光碟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基于影片《长江七号》著作权人的授权,享有该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发行等权利,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审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原审被告在其销售DVD影碟机的过程中,向消费者赠送包含有电影作品《长江七号》光碟的行为,系著作权法意义上对该电影作品的发行行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未经原审原告许可,构成对原审原告享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中发行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审被告提出的随机附赠光碟的行为系案外人昆明琴科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从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看出,随机附赠含有影片《长江七号》光碟的行为是在原审被告的经营场所内完成的,且由原审被告出具销货发票,故应当视为是原审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审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至于原审被告与昆明琴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内部关系,不能影响本案中对原审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因此,对原审被告的该项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因原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原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审原告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审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井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影碟机过程中赠送含《长江七号》影片光碟的行为;二、原审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井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l050元,由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9元,由原审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井店负担551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广东中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数额畸低,完全不够弥补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原审不应该仅从光碟的层面来认定被上诉人非法所得以及上诉人的损失,而应该以被上诉人以光碟附随出售DVD影碟机的收入来考量被上诉人的违法所得。2、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如发现在其卖场中有赠送、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被上诉人有权向供货商处以一万元/次的罚款,从此罚款数额看,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如商场要求的违约责任。3、原审在认定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却依然判定上诉人承担近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对上诉人很不公平。原审法院不仅未能维护本案中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远远低于有关地区的同类判决和调解数额,不符合“同类案件同样处理”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