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13号
被告人吉万河,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9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万河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步月英、马凤英、郭秀琴、郭继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万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步月英、马凤英、郭继峰经济损失3万元,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秀琴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限内,原判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抗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吉万河因与郭秀琴有经济纠纷,于2009年4月21日晚9时许,携带从银川商都购买的单刃尖刀,从银川市租乘出租车到平罗县姚伏镇小店子村八队被害人郭占山(系郭秀琴的父亲)家,先在院中看见郭占山,就将郭占山连捅数刀,捅倒在地后,进入屋中又将郭占山的妻子步月英、女儿郭秀琴捅伤。郭占山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占山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郭秀琴腰部锐器伤导致左侧第三肋骨骨折、肾挫伤、肺挫伤、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步月英腹部锐器伤导致腹部贯通伤、左侧第十一肋骨骨折、腹腔积血1000ml,构成轻伤。被告人吉万河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证人杨涛电话报警情况及案发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材料,证实平罗县公安局于2009年4月21日在平罗县姚伏镇小店子村八队西侧乡村公路上抓获被告人吉万河经过的事实。
3.平罗县人民医院120出诊病历,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吉万河处于急性酒精中毒,右手拇指、食指皮肤裂伤,左侧皮肤上唇裂伤的事实。
4.欠条一张,载明郭秀琴欠被告人吉万河款279000元。
5.平罗县公安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吉万河实施杀人行为时系成年人。
6.物证刀子一把、刀鞘一个,证实被告人吉万河作案所使用的凶器。
7.宁公物证鉴字〔2009〕0540号鉴定书,载明现场提取12处、尖刀上8处红色斑迹均检见人血,被告人吉万河西装、西裤、长袖T恤上7处血迹系被告人吉万河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死者郭占山长袖T恤、秋裤上5处血迹系死者郭占山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伤者步月英毛裤、外衣上4处血迹四伤者步月英并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的事实。
8.证人杨美琦证言述称,2009年4月21日晚,见一男子从外面冲进屋里,将我妈妈按倒在床边,我看见我妈妈的后腰部在流血。
9、证人杨涛证言述称,2009年4月21日晚10点左右,我打电话报警,我二爷郭占山和我二奶奶、我姨妈郭秀琴受伤了。
10、证人丁占林、王力、纳瑞证言述称,看见郭占山前胸和肚子流血在家门口躺着,郭秀琴满身是血在沙发上靠着,一持刀男子在被人追赶中乱刺追赶他的人,后该男子被抓住。
11、证人郭吉华证言证实郭秀琴、郭占山被抬到农用车上送往医院的事实。
12、证人李成富证言证实,2009年4月21日晚,吉万河从银川到姚伏镇租乘的是自己的富康出租车。
13、证人王书建证言证实,2009年4月19日下午2点多,有一个男的在其摊位上买了一把“锋之王”牌的单刃尖刀,我帮他用胶带缠住刀刃的事实经过。
14、证人孙玉兵证言证实,吉万河与郭秀琴二人算账后,郭秀琴给吉万河写了一张连本带息28万元的欠条。证人苏成、王重山、朱浩奎证言证实,吉万河贷款、借款、房产证抵押给朱浩奎的有关情况。
15.被害人郭秀琴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吉万河用刀捅其和其母亲腹部的事实,证明其欠吉万河钱,给吉万河写了一张28元的欠条。
16、被害人步月英的陈述,述称一持刀男子用刀捅了其腹部,和其女儿背部,其见老伴郭占山被捅后躺在院子里,张着嘴,浑身全是血,已经没有气了。
17.被告人吉万河供述,述称郭秀琴共欠我27.9万元钱不还,我把灵武市鑫祥花园的住房抵押给苏成,借了85000元还了贷款。2009年4月21日我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姚伏镇郭秀琴的父母家,见郭秀琴的父亲郭占山出门,我就扑到郭占山跟前,向郭占山的身上捅了几刀,将他踹倒在地。我进屋后见一个老婆子上来拦我,我捅了老婆子几刀,然后又扑向郭秀琴,用左手拿刀向郭秀琴的身上捅了几刀,听见外面有人在吵,我就跑了,在跑的途中被抓了,刀子在我跑的途中丢了。刀子是我在银川商都买的,买刀的目的是想把郭秀琴一家人全部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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