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文华,女,1974年4月8日出生,宁夏隆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略)。2009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云安,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军昌,曾用名赵养军,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宁夏隆德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略)。2009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系原审被告人赵文华丈夫。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文华、赵军昌诈骗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文华、赵军昌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赵文华、赵军昌先后骗取钟小雪、张红、郑媛、朱雅玲、马付花、王桂贤、王晓芳等十八人现金人民币112.245万元。被告人赵文华将骗来的现金交给被告人赵军昌。2008年1月初,二被告人变卖房产,于同年2月13日潜逃。2009年2月11日,二被告人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采荷派出所抓获,追回赃款 2.3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报案材料、借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赵军昌的个人账户,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文华、赵军昌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文华、赵军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诈骗他人现金112.2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诈骗数额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军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从被告人赵文华、赵军昌处追回的赃款2.34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其他未追回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原审被告人赵文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赵文华与被害人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 2、上诉人与赵军昌没有共同的故意;3、一审认定的涉案数额与事实不符;4、上诉人对变卖财产不知情,外出的目的是挣钱而并非潜逃;5、一审判决认定,在短短三个月内骗取上百万元现金无事实依据;
原审被告人赵军昌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取证的程序不合法;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将借款确实借给张永革58万元;原判认定诈骗数额有误,其付给被害人的利息大于本金”的上诉理由。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上诉人赵文华、赵军昌于2006年10月30日至2008年2月13日一年多时间,先后向被害人钟小雪、张红等十八人借取现金共计124.4万元。期间,支付被害人钟小雪、黄正琴、王晓芳、王红娟等13人利息共计5.105万元。上诉人赵军昌见借款额已达百万余元无法偿还,经与赵文华商量事先将房屋变卖得款12.5 万元于2008年2月13日潜逃。上诉人赵文华于同月19日晚11时50分,在外地向被害人钟小雪发短信告诉钟其在商城经营的4个摊位及剩余的服装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钟小雪的协议书放在其摊位抽屉内让钟去拿。此后再无音讯。当被害人钟小雪拿到转让协议书后,在接受摊位时,遭遇郑淑霞和马付花的阻挠,经固原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调解,钟小雪支付了上诉人赵军昌和马付花、郑淑琴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及利息5.5万元;支付给马付花、郑淑琴损失费5260元。上诉人赵文华、赵军昌诈骗所得金额共计111.321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2.3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笔录,证实被害人得知自己被骗后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2、被害人钟小雪、张红、郑媛、朱雅玲、马付花、王桂贤、王晓芳、王红娟、李爱琴、李辉、张维霞、申慧芸、于丽、张晓红、黄正琴、王媛媛、陈建平、冯银霞陈述, 均证实上诉人赵文华、赵军昌以做生意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数额等情况;
3、书证,证明二上诉人赵文华、赵军昌向被害人打借条64张,借款总额共计124.4万元的事实;
4、书证,摊位转让协议书及摊位经营权的调解书,证明上诉人赵文华将其在固原市商贸城B区106—109#摊位及剩余的服装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钟小雪;当钟小雪按照协议接受摊位时遭到马付花和郑淑霞的阻挠,经固原荣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4日调解,钟小雪付清上诉人赵军昌合伙贷款及利息等费用后将上述摊位接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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