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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刑终字第153号(2)

  3.2007年9月被告人赵茂华向宁夏煤炭工业学校碳素制品厂提供精煤1303.8吨,金额599748元,税金77967.24元,因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赵茂华通过被告人李凤英、于连良找到被告人何存珍,何存珍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给开具了6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99748元,税款77967.24元,价税合计677715.2元,给国家造成77967.24元税款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茂华已补缴税款。

  4.2007年7月被告人王海军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梁鸿(外逃)联系,由被告人何存珍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宁夏平罗县长青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开具了6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16800元,税款67184元,价税合计583984元,给国家造成67184元的税收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海军已补缴税款。

  5.2007年7月被告人张宏宇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于连良联系,由被告人何存珍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青铜峡大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6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1828.4元,税款61337.71元,价税合计533166.2元,给国家造成61337.71元的税收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张宏宇已补缴税款。

  6.2007年8月份,被告人赵克强向被告人何素珍销售煤炭,赵克强通过于连良联系,由被告人何存珍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平罗县鑫海煤制品有限公司开具了3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99668.1元,税款38956.86元,价税合计338025元,给国家造成38956.86税款损失。案发后,被告人何素珍已补缴税款。

  7.2007年9月,石嘴山市太兴洗煤厂向宁夏常能达焦化厂销售洗精煤,因没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人戈朝晖找到被告人何存珍,由何存珍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宁夏常能达焦化实业有限公司开具3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26027.6元,税款29383.59元,价税合计255411.2元,给国家造成29383.59元税收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戈朝晖已补缴税款。

  8.2007年8月被告人何存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石嘴山市鑫世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9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84962.8元,税款115 045.2元,价税合计1000008元,给国家造成115045.2元的税收损失。

  9.2007年7、8月份,被告人何存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平罗县国宁活性炭有限公司开具了9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67256.62元,税款112 743.38元,价税合计980000元,给国家造成112743.38元的税收损失。

  10.2007年7月,被告人何存珍经梁鸿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何存珍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石嘴山市大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7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19518.6元,税款80537.45元,价税合计700056元,给国家造成80537.45元的税收损失。

  11.2007年7、8月份被告人何存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于连良联系,由被告人何存珍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宁夏兴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3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99978.8元,税款38997.24元,价税合计338976元,给国家造成38997.24元的税收损失。

  12.2007年9月被告人何存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石嘴山市中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平罗远大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2份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9950元,税款25993.5元,价税合计225943.5元,给国家造成25993.5元的税收损失。

  13.2007年8月,被告人何存珍从鲍吉庆(公安机关作另案处理)处,购买1份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2009.2元,税款31461.2元,价税合计273 470.4元,用于抵扣其虚开的税款,给国家造成31 461.2元的税收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税务稽查报告、辨认笔录、税务机关提供的认证报告、抵扣税款证明、财物账目、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二)、职务侵占罪事实。

  200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存珍将中龙公司在乌兰矿购煤炭的进项发票29份,金额3678371.6元,税款478188.37元,价税合计4156559.9元从乌兰矿开出后,用于抵扣其虚开的增值税税款,非法占有公司财产47818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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