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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刑终字第11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耀峰

                             代理审判员 钦丽萍

                             代理审判员 杨 峰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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