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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刑终字第148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树宏

                                   审 判 员 王耀峰

                                   代理审判员 钦丽萍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舒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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