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再字第6号(2)
另查明:2006年7月11日,九龙公司与福州中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协议书》并支付费用40万元,尚欠25万元未付。2006年9月29日,九龙公司与宁夏建科骏瀚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固工程前期调研合同》并支付咨询和调研费1万元,尚欠5000元未付。2006年7月至2006年10月,九龙公司外出考察、订购设备支出差旅费10243元。2006年8月9日,九龙公司与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款62万元。2006年9月1日,九龙公司与南京华锋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签订《消防安全合同》并支付工程款5万元,尚欠7万元未付。2006年8月19日,九龙公司与天津市福田锅炉有限公司签订《锅炉订购及安装合同》并支付定金15.99万元,尚欠37.31万元未付。2006年9月6日,九龙公司与宁夏宝盾自动门有限公司签订《旋转门销售/安装合同》并支付定金4万元。2006年9月16日,九龙公司与银川市爱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音响灯光设备合同》并支付定金380773.25元。2006年9月8日,九龙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南)安普休闲设备商行签订《销售合同》并支付桑拿设备定金20万元。2006年9月19日,九龙公司与陕西富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淋浴设备13.5万元。2006年8月23日,九龙公司与山东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并支付空调管道改造费5万元。2006年9月12日,九龙公司与银川宏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支付厨房设备款186281元和洗衣设备定金7万元。2006年9月1日,九龙公司与宁夏夏贝尔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产品定货安装合同》并支付12.9万元预付款(该款宁夏夏贝尔电梯工程公司已支付厂家)。2006年8月31日,九龙公司与银川市信联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并支付材料款20万元,尚欠141452元未付。装修中九龙公司支付钢材、木材、水泥、沙子、水暖配件等材料和加工费752924.97元,设备租赁费48670元。2006年7月至11月,九龙公司支付人员工资281836元,工人伙食费11805.80元。九龙公司支付公证费4400元,贷款担保费57600元,办公费6329.50元、汽油维护费1760元,水、电费2620.50元,电话费1422.40元,员工宿舍租赁费19200元。2006年9月18日,九龙公司与银川市商业银行新市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自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9月17日应付利息183600元,已付47940元。九龙公司定购各种设备应支付违约金518083.20元。2005年九龙公司税收完税证证明2005年1月至10月九龙公司收入2281025元。
上述事实有九龙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协议、通知、关于2006年10月8日(通知)的复函、公证书、解除协议通知书、装饰设计协议及收据、加固工程前期调研合同和可行性调研报告及收条、转帐支票存根、考察费用票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收据支票存根、消防安装合同及付款收据转帐支票、锅炉定购及安装合同及付款收据、旋转门销售安装合同及收据、音响灯光设备合同及收据、销售合同及收据、现金支票、购销合同及支票收据、定作合同及收据、厨房设备及洗衣设备合同及收据、催收通知、电梯订货安装合同及提贷催款通知书、供货协议及转帐支票收据、材料和加工费票据、设备租赁费单据、工资表、伙食费、公证费、贷款担保费、办公费用、借款合同和借款利息清单、定购设备违约金、2005年完税证、新华商城和银祥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托管协议、通知收条、律师调查函、解除协议通知、公证书、借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九龙公司与新华商城、银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九龙公司交纳100万元租金于2006年7月1日先行进入新华商城五层和负一层施工未违反合同约定。对2006年9月1日之前是否交付新华商城一、四楼问题,九龙公司认为未交付,新华商场认为已交付。按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应由新华商城承担交付的举证责任。新华商城未能证明2006年9月1日之前已将一、四楼交付九龙公司,且九龙公司提供的收购协议和支付的2万元收购费可证明2006年9月8日四楼并不具备交付施工条件。2006年9月9日九龙公司函告新华商城,新华商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书面答复。新华商城、银祥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九龙公司进行的装饰施工、订购设备、考察及向银行借款是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进行的必要经营行为,虽然新华商城对此部分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其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此部分证据虚假或不是为必要的经营行为而发生。但对如锅炉、旋转门等已支付定金的设备不应再计算应付违约金,而按定金数额850673.25元全部由新华商城和银祥公司赔偿。对已付款购买的淋浴和厨房设备,已安装的设备归新华商城所有,未安装设备,归九龙公司,新华商城和银祥公司按半价160641元予以赔偿。对九龙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咨询费、考察费、工程款、消防费、管道改造费,材料款、钢材等材料和加工费、租赁费、公证费、担保费、办公费、借款利息2412109.87元,新华商城和银祥公司应予赔偿。对九龙公司诉状上列明尚欠的各种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对九龙公司主张的员工工资和伙食费,因其不是租赁合同履行中必要的花费且是九龙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不予支持。对九龙公司所诉定购设备违约金518083.20元,因此费用未实际发生和其中大部分设备已赔偿定金,不予支持。对九龙公司要求赔偿的可得利益2281025元,因有法律规定,故参照九龙公司2005年收入予以支持。2006年10月8日新华商城认为九龙公司施工超过新华商城设计承重上限并要求九龙公司提供设计图纸。2006年10月10日九龙公司将设计图纸提供新华商城,但新华商城至今未能举证证明九龙公司的施工超过新华商城设计承重上限。对新华商城在九龙公司起诉后调查认为九龙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没有办理进宁备案设计手续问题,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九龙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新华商城有权要求停工且对未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的处罚属公权和行政权力,行政主管部门未处理,新华商城不得要求停工。因新华商城未按约定交付租赁场地和越权要求停止施工,九龙公司无法按期实现合同目的,新华商城和银祥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九龙公司已装修且新华商城应赔偿装修费用,故新华商城和银祥公司要求将新华商城五层楼房和地下停车场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但九龙公司应将新华商城五层楼房和地下停车场清理干净。九龙公司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后返还全套资料予以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银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九龙公司和新华商城、银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新华商城、银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九龙公司租金102万元并赔偿各项投资损失3423424.12元,可得利益2281025元。(三)驳回九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九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新华商城五层楼房和地下停车场清理干净。(五)九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新华商城建筑设计的全套资料。(结构图4盒、建筑施工图1盒、竣工图、空调图2盒、电路图3盒、给排水1盒)。(六)驳回新华商城、银祥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5793元,九龙公司承担10000元,新华商城承担55793元,反诉费17479元,新华商城承担16479元,九龙公司承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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