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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刑终字第1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宁刑终字第116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福、又名李慧,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青海西宁北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8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铁家台福利区40栋130号(略)法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祥琳,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慧 ,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土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高中文化,原系青海西宁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司机,住(略) 。200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7月9日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副总经理,住(略)。200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戴亚卿,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业务科长,住(略)。200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平,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五星坪营业室主任,住(略)。200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福、李涛、李慧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强、戴亚卿、张平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罗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撤诉(2009)第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了对罗成的起诉指控,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罗成的起诉,并在同日作出了(2009)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宋福、李涛、李慧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09年11月19日以宁检刑撤抗(2009)第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宁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人书面辩解及辩护人的辨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2007年8月22日,被告人宋福(自称李慧)持由罗成提供的中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市政公司)的资质复印件及自称系从罗成处借来的中南市政公司的印章,付玉琴拿着宁夏青铜峡市鑫圆达油品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人李涛、李慧及李钊(付玉琴的合作伙伴)一起到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该公司总经理杨新建将被告人宋福介绍给主管销售的副经理李强洽谈业务。双方协商签订成品油销售合同事宜,但李强告诉被告人宋福,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不与个人签订合同,只与公司签订合同。经被告人宋福与付玉琴等人私下商量后,由被告人宋福代表中南市政公司与李强代表的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成品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必须保证每月供给中南市政公司柴油2000吨,口头约定先付钱后供油。被告人宋福当场出具了中南市政公司内容为“本公司特委托李涛、田国礼(付玉琴的丈夫)全面负责购油各项手续,及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成品油帐目等有关事宜”的委托书。


  007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福与付玉琴在宁夏青铜峡市签订了一份《成品油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付玉琴提供资金,被告人宋福保证供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经营中被告人宋福每吨提成60元。协议签订后,付玉琴先后从青铜峡市工商银行给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汇预付购油款14次,共计人民币1444.7万元。被告人宋福给付玉琴提油1549.4吨(价值是751.46万元)时,宋福自己或指使被告人李涛及杨生英、李树林、杨静敏等人以中南市政公司的名义从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五星坪营业室张平处提取油料调拨单共计36份,将1578.4吨油倒卖后,由被告人李涛将款汇入被告人宋福个人卡上,再由被告人李慧将大部分油款偿还了被告人宋福在青海省西宁市的债务,余款被被告人宋福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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