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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再字第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再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虎宁,男,1962 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银川泓昌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政军,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徐虎宁外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银川泓昌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拓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雷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再审人徐虎宁因与被申请人银川泓昌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泓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宁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徐虎宁、委托代理人顾政军,被申请人泓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少杰、雷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8月6日,一审原告徐虎宁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称,原告于1987年到被告单位工作,已满20年。2007年3月16日原告找被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却让原告回家等通知。2007年3月31日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口头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告拒不出具书面证明,并拒绝给付经济补偿。原告于2007年4月16日向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银劳仲字(2007)59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2007年2、3月份工资996元、拖欠工资补偿金249元、2006年4月份工资460元、2006年4月份至2007年1月份克扣(拖欠)工资补偿金1538.23元、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工资1806.6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补偿金451元、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60元、赔偿金142310元,补缴社会保险金、支付仲裁费并承担诉讼费用。泓昌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07年3月30日上午,被告因内部承包管理调整包括原告在内的五名职工待分配工作。30日下午,被告通知调整人员开会,原告无故缺席。2007年4月2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将电话挂断,约10时30分,原告到被告办公室要求出具证明,被告一再告知原告因承包原因,需另行给原告调换岗位,不是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4月9日,被告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对被调下来的三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其中包括原告。2007年4月18日被告派两名职工到原告家给原告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原告拒收。被告考虑到原告的具体情况,不愿因原告旷工而被除名,故于当天中午及晚上派车间主任及一名职工去原告家中通知原告上班,2007年4月20日,被告工会又去原告家中劝原告回公司上班,原告拒见。被告于2007年4月25日登报通知原告回单位上班,否则后果自负。原告于2007年4月27日下午与其代理人来单位,被告法定代表人当即告知原告先回公司上班,否则不请假视为旷工。之后原告仍未回公司上班。原告请求公司补发工资,公司已于2007年5月8日补发,被告不存在违反最低生活标准的事实,原告称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徐虎宁1985年在银川市胶带厂参加工作,1987年调入原银川彩色印刷厂,该厂于2000年2月改制成为银川泓昌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18日泓昌公司与徐虎宁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30日上午,泓昌公司召开内部承包管理行政会议,将包括徐虎宁在内的五名职工移交办公室待重新分配工作岗位。2007年4月18日泓昌公司给徐虎宁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徐虎宁你与本单位2006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经研究,不再与你续订,以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接此通知后,请你于2007年5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15日)前到劳资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2007年4月25日泓昌公司在报纸上登《通知》,内容为“徐虎宁同志,公司多次派人和电话通知你回公司上班,你均置之不理,也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现登报通知你务必于2007年4月27日前回公司上班,逾期不到后果自负”。4月27日徐虎宁到泓昌公司找董事长拓林祥协商,拓林祥答复让徐虎宁回单位上班,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徐虎宁一直未去单位上班。泓昌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07年3、4月份职工工资均没有按时发放,该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07年5月23日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于2007年4月9日、4月20日征得了工会的同意暂缓支付3、4月份职工工资。泓昌公司于2007年5月8日从银行提取现金补发职工2007年的3月份工资。徐虎宁未领取该月工资394 . 70元。根据泓昌公司提供的银川市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公司已将徐虎宁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缴至2007年8月份。泓昌公司从2004年起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车间生产人员不论机械操作或手工操作均以月工资400元为基数,计日工资19. 05元,其他补贴按政府规定执行。公司给徐虎宁2006年5月实发工资120. 2元,2006年6月实发工资35. 6元,2006年7月实发工资206元,2006年8月实发工资388. 1元,2006年11月实发工资196. 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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