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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抗字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抗字第9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开特利镁业有限公司(原宁夏圣雪绒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白土岗镇。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英,马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歌,马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沛霖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1-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庄加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岩,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开特利镁业有限公司(简称开特利公司)因与宁夏沛霖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沛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6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民抗字(2009)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宁民抗字第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娟、白玉出庭。开特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志创、马英、高歌,沛霖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加志、委托代理人崔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8月26日,一审原告沛霖公司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称,2005年1月14日,沛霖公司与宁夏圣雪绒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沛霖公司承揽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安防工程的施工,工程总价款167000元,包括了配件、人工费、设备。合同约定分四次支付工程款。沛霖公司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出具验收报告,证实工程合格,在施工期间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已支付了30000元,下剩137000元至今未付。沛霖公司认为该合同是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包含了设备的买卖、安装、调试。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开利特公司支付工程款13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开特利公司辩称,2005年1月14日,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前身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签订了厂区监控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支付了30000元现金,而沛霖公司未履行合同,是因沛霖公司无安防资质,并且安装时未按合同进行验收,导致监控器不能正常使用,在诉讼中开特利公司委托银川市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沛霖公司安装的设备抽样现场检查,其检验结果:产品无产地、无型号,工程不合格。同时我方申请法院委托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安防工程设备进行价格鉴证,我方认为实际安装价格偏低,产品是沛霖公司安装的产品,沛霖公司欺骗了原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本案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前身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此,沛霖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1月14日,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原宁夏圣雪绒镁业有限公司[简称圣雪绒镁业])签订了一份《宁夏圣雪绒镁业有限公司厂区安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沛霖公司承揽圣雪绒镁业安防工程的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67000元,包括了配件、人工费、设备。工期为43天,自2005年1月15日至2005年2月28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圣雪绒镁业分四次支付工程款:即合同订立后付20%,30000元;竣工验收付50%,85000元;运行三个月付20%,36000元;质保期后付10%,16000元(保质期为一年)。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施工要求。第三条约定了关于工程量及验收,其中第⑴项约定了验收范围(CECS72:97)和智能监控设计标准(EBD-03-95)的其他同类标准、质量评定验收。第 ⑵项约定由沛霖公司设计施工方案。第⑶项约定因承揽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揽方承担。第⑸项工程验收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圣雪绒镁业)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沛霖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第⑹项工程竣工约定沛霖公司应提前三天通知圣雪绒镁业验收,圣雪绒镁业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施工技术要求及沛霖公司投标书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合同签订后,圣雪绒镁业按约向沛霖公司支付现金30000元,沛霖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按合同第三条第⑸、⑹项的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到2005年5月23日,圣雪绒镁业公司办公室以报告形式向公司领导报告工程验收情况,有圣雪绒镁业公司副总徐海龙签上“验收合格”的字样,并加盖了圣雪绒镁业的法人印章。工程完工后下剩137000元未付。

  一审另查明,2006年9月20日,宁夏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受宁夏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的委托,对沛霖公司为圣雪绒镁业设计安装的电子安防工程进行了检验。结论是“该系统已不能正常工作。现场抽检3处前端设备,结论是:1.前门房①160倍彩色转黑白一体摄像机与合同要求不符,无型号、无产地,放大倍率也非160倍;②室外云台型号、品牌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实际型号PTS-303,合同约定型号为:YA5307K。2.还原煤厂:①彩色转黑白一体摄像机型号、品牌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实际型号HR-902H,合同约定型号为:420p。②270倍三可变镜头实际放大倍率为10倍(6.0-600mm)与合同要求不符。③室外云台型号、品牌与合同要求不符,实际型号PTS-303,合同约定型号为:YA5307K。④红外射灯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无产地,实际型号S-8300,合同约定型号为:YS200P。3.精炼酸洗:红外彩色摄像机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无产地,实际型号: HZX-817D,合同约定型号为:VC-31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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