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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抗字第9号(2)

  一审再查明,2006年11月22日,因开特利公司申请且经沛霖公司同意,该院委托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开特利公司安防工程主要设备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83800元。附件二《宁夏开特利镁业公司闭路监控系统实际品牌设备价格鉴证明细表(共19项)》,第2、3、4、5、6、7、8、9、10、11、12、13、18共13项均没有标明产地,其中:5、6、12项直接标明无产地。该价格鉴定明细表关于红外射灯、160倍彩色转黑白摄像机无产地的证明与宁夏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相同。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间承揽安防合同,因沛霖公司无承揽施工资格证书和资格验证,不具备承揽该项施工资格主体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4年3月11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为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第4条第1项资格审查规定:“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本案中,沛霖公司既无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也无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沛霖公司明知其不具备承揽安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资格,隐瞒该事实与原圣雪绒镁业签订安防施工设计合同,且在安装施工中又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安装型号性能一致的产品,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在施工安装过程中,沛霖公司又未能按合同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及时办理检查与验收,双方当事人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验收工程程序,组织双方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予以交付,沛霖公司也未向建设单位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致使该安防工程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据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开特利公司在建设施工中,未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任务书并按任务书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通知书进行招标,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灵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一)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签订的《宁夏圣雪绒镁业有限公司厂区安防工程合同》无效;(二)沛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开特利公司预付款30000元。(三)沛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开特利公司拆回安装的电子设备。(四)沛霖公司和开特利公司的其他损失各自承担。(五)驳回沛霖公司要求开特利公司支付工程款137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375元,沛霖公司负担4000元,开特利公司负担375元。

  沛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判决开特利公司支付拖欠款项137000元,诉讼费由开特利公司承担。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对证据认定错误。1.对检验报告的认定错误。判决认定沛霖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真实性存在,但不符合验收报告的特征,不予采信。沛霖公司提交检验报告已经反映出开特利公司验收合格的真实判断,判决称该报告是内部报告,但无法解释内部报告为何要加盖公章,判决认定报告的真实性,却排斥其适用,显然自相矛盾。2.对检验报告的认定错误。一审采信了开特利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但其产生程序违法,检验依据和检验结果也存在明显错误。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否则必须排除。而一审违背了这一原则。3.有关产品的三无认定错误。原判认定沛霖公司安装了无型号、无产地、无品牌的不合格产品,无事实依据。(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错误。原判否决了合同效力,但理由是沛霖公司无承揽资格证书和资格验证,不具备承揽该项施工的资格。该认定毫无根据。一审援引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但该规定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沛霖公司是否符合这一规定的要求,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的稳定性关乎经济增长和交易平稳,应当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一再重申合同纠纷不轻易否决合同效力。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认定合同无效,需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具体项目,说明具体因何无效。一审仅列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条文,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违反程序,越权审理,干预当事人自主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开特利公司的抗辩主张是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依法判令沛霖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未提出反诉。而一审判决要求沛霖公司拆回安装的设备等。开特利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检验报告是公安厅委托鉴定的,不是开特利公司委托的。价格鉴证是一审法院征得双方同意进行的。一审认定沛霖公司没有资质是客观的,沛霖公司的产品没有型号、没有厂家。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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