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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商终字第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商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隆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向阳,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涛,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新兴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4-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昌亮,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卫宁,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隆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市新兴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油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银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新兴油品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宁民商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对新兴油品公司是否违反《楼房移交协议》在公用通道修建供热锅炉房及是否受到胁迫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后,该院作出(2008)银民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隆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隆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向阳、杜涛,被上诉人新兴油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昌亮、吴卫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7日,宁夏电子器材公司与隆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更换后的400KVA专变和相应设施产权归双方所有,宁夏电子器材公司享有永久性的300KVA用电量和使用权,隆成公司有100KVA的用电使用权,变电所占地及房屋属隆成公司所有。2000年5月24日,电子大厦、隆成公司、市公安局三方签订《楼房移交协议》一份,约定因隆成公司未按1997年7月18日协议约定于1998年1月1日前将原市公安局办公楼交给电子大厦使用,经双方协商,隆成公司同意承担电子大厦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一致意见,隆成公司将办公楼西墙外宽4.1米,到变电室南墙长25.7米,以及从变电室南墙以北30.8米,宽2.83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电子大厦,作为公用通道(即公用通道1),以作补偿,双方均不得施工建筑房屋或占用公用通道。如果电子大厦违约,占用公用通道,其使用权归隆成公司。在此通道内,电子大厦、隆成公司双方现在形成的建筑均不得拆除,继续保留使用。隆成公司再建楼时的楼间距可从办公楼的西墙计起。按1997年7月18日协议,原市公安局办公楼东墙南端和原刑警队楼西墙间的地段土地使用权为1:2,即电子大厦为2,隆成公司为1,作为电子大厦、隆成公司双方的公用通道(即公用通道2)。正式移交楼房时,公用通道上的临时房屋予以拆除。2003年4月被告新兴油品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电子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南街58号新时代广场以及鼓楼南街74号白鸽宾馆的房地产。2005年12月18日新兴油品公司与新时代广场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新兴油品公司将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南街58号营业楼(面积3 474.13平方米)租赁给新时代广场从事商业活动。新时代广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鼓楼南街涉案的400KVA专变电,因为用电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并曾经向新华街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形成的卷宗中有5份调查笔录和被告提交的情况反映等材料。

  2006年8月18日,隆成公司向新华街派出所递交《配电室停止运行进行整改的申请报告》,申请对涉案配电室暂停一切运转,对配电室机械进行维修并协调好相关手续。2006年8月隆成公司向新时代广场发出《配电室停运通知》称:“我公司于1997年4月17日与原宁夏电子器材公司签订了用电协议,又于2000年5月24日与原电子大厦签订了《楼房移交协议》,你公司用电如果承认我公司与原宁夏电子器材公司签订的用电协议,就必须要承认我公司与原电子大厦签订的《楼房移交协议》,并且你公司已违反了《楼房移交协议》第一条中‘双方均不得在公用通道施工建房或占用公用通道,如电子大厦违约占用公用通道,公用通道的使用权归隆成公司’的条款,你方已经在公用通道修建了供热锅炉房,我公司要求你方尽快履行条约将相应地皮划归我方,如果你方不承认《楼房移交协议》,我公司将视为你方自2000年至2006年长期侵占使用我公司价值500多万元的配电室。我公司已于8月18日向新华街派出所递交了《配电室停运申请》,你公司马总当时说下来解决,后来却又说无法解决,鉴于这种情况,为了不破坏我们双方和谐相处的邻居关系,我公司只好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上午8时停止我公司配电室的运行,我们先给你公司送个通知,请你公司做好停电准备并及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商量你公司用电事宜,因你公司未及时做好准备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你方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希望你公司尽快履行协议,将相应的地皮划归我方。”2006年9月1日,新兴油品公司向隆成公司发出《关于“配电室停运通知”的复函》(简称复函)称“贵公司致函我公司的《配电室停运通知》已于2006年8月30日收悉,本着方便生产、生活、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相邻关系原则,我公司理解贵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维护自身利益的心情,作为我公司希望贵公司能在商海中乘风破浪、腾达辉煌。因此,涉及公用通道及配电室的使用权益,双方完全可以互让互谅,公平合理的予以解决。我公司的意见:我公司认可2000年5月24日贵公司与原电子大厦签订的《楼房移交协议》的内容。我公司承诺尽快履行将相应地皮划归贵公司,因白鸽宾馆房地产已抵押贷款,目前无法办理划归手续,划归手续最迟至2007年2月4日办理完毕。我公司履行上述内容的前提条件是贵公司必须遵守1997年4月17日由电子大厦和贵公司签订的用电《协议书》,保证我公司(新时代广场)在经营期间正常使用配电室,维持配电室的现状,保证我公司在经营期间的用电不受影响,且贵公司不能对配电室实行停运,即使需要维修,也应和我公司协商及时沟通,以保证新时代广场的正常营业。以上函告,贵公司若无异议,请函告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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