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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商终字第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宁民商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城县锦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卅铺镇廿铺村。

  法定代表人:孙彦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瓷窑堡矿务局中心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庆城县锦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被上诉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庆民清算字第01-4号民事决定书,决定甘肃省陇凤律师所担任的庆城县锦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予以解散,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010年1月4日,上诉人庆城县锦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庆城县锦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锦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9元减半收取,即13609.5元,由上诉人庆城县锦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频

                                 代理审判员 张耀方

                                 代理审判员 沙 玲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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