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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提字第11号(2)

  一、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07)吴利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吴立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帆
审 判 员 张建业
审 判 员 苏长缨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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