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宁民再终字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再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银川金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乡五里台魏家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赵林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宗尧,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正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建,该公司职员。

  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丰开发公司)与银川金凌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凌公司)、宁夏正丰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正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银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凌公司申请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银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正丰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鹏,金凌公司委托代理人支宗尧,正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9月10日,一审原告金陵公司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7年4月2日,金凌公司与正丰开发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金凌公司承建庆丰苑3#、7#、11#、14#楼桩基工程。实际施工中又增加了庆丰苑综合楼的桩基工程。2007年8月7日,金凌公司与正丰开发公司对工程量和造价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为922627元。现正丰开发公司已向金凌公司以房抵顶工程款191748.12元,支付现金3万元,扣除质保金后仍欠654747.53元没有支付。金凌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正丰开发公司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向金凌公司支付工程款654747.53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其它费用。正丰开发公司(一审被告)辩称,金凌公司所诉不属实。金凌公司未承建正丰开发公司的桩基工程。金凌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正丰公司的工程是乔建国个人干的,由于开发票的原因,正丰开发公司才将票据开给金凌公司。金凌公司未承建此工程,不存在结算问题,正丰开发公司无义务支付金凌公司工程款。请求判令驳回金凌公司的诉讼请求。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7月27日,金凌公司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居室简易装潢、冷轧带肋钢筋生产加工、专业承包混凝土预制件、地基与基础工程,具备专业承包混凝土预制构件三级资质。2007年4月2日,金凌公司与正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金凌公司承建正丰开发公司庆丰苑3#、7#、11#、14#楼桩基工程,工程内容和范围以现场实际工程量签收单作为决算依据,经甲方预算部审核数为准。工期从2007年4月2日至2007年5月2日。工程价格按A型桩62元,B型桩5米至7.5米66 元,B 型桩8米以上71元(8米以上主筋φ18的钢筋),付款方式:75%顶房(庆丰苑), 20%付款,余5%质保金于2008年4月30 日付清。协议签订后,金凌公司进行了施工。正丰开发公司以房向金凌公司抵顶工程款191748.12 元,现金支付工程款3 万元。庭审中正丰开发公司认可庆丰苑3#、7#、11#、14#楼桩基工程是金凌公司施工,工程款为673576.20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凌公司与正丰开发公司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是庆丰苑3#、7#、11#、14#楼桩基工程,正丰开发公司不认可庆丰苑综合楼工程是由金凌公司施工,金凌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庆丰苑综合楼工程是其施工,只能按桩基工程施工协议的约定内容认定工程量。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庆丰苑3#、7#、11#、14#楼桩基工程结算价673576.20元。扣除5%质保金33678.81元,正丰开发公司已支付221748.12元,还应支付418149.27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银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正丰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凌公司工程款418149.27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7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3617元,由金凌公司承担4500元,正丰开发公司承担9117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