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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1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宁民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光华,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克明,男,1963年8月2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兴林,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学锋,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谭光华为与被上诉人马兴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光华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光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光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9 610元,减半收取14 805元,由上诉人谭光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仁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魏元景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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