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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夏青春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光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耀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天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咸通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天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阳、秦华,合天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青春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春公司)与上诉人陕西天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银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光荣、杜耀云,上诉人天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阳、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9日,双方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青春公司将青春商务酒店餐饮部、客房部及整体设施承包给天维公司使用(7层青春公司办公区域暂留使用,搬迁后全归天维公司)。青春公司提供给天维公司的房屋位于银川市解放西街135号青春商务酒店1-6层、7层多功能会议厅和8层(7层青春公司办公区域除外、7层小会议厅双方共用)。经营面积共约7 630㎡(青春公司应提供有效证明资料)。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第一年承包费为220万元,第二年为260万元,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承包费各300万元,每年承包费分两次付清,付款时间分别为当年10月1日和次年4月30日。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本合同约定交付天维公司使用的依据。青春公司原装修及用具、设备等包括餐饮部和客房部的全部设备、电器、家居、用具等,全部移交给天维公司,以上装修及物品由双方共同验收后,列详细清单及价格,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按现状向天维公司移交承包房屋的各种设备和用具。天维公司未按期交付承包费超过15天,青春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青春公司书面确认的人员可以签单消费及优惠以外,其他人员消费签单一律无效,青春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青春公司因不能提供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天维公司10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天维公司已付承包费。如天维公司要求青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在约定时间青春公司每逾期交房则每日应向天维公司支付1万元滞纳金,如天维公司逾期支付承包费除应及时补交承包费外,每逾期1天按1万元支付滞纳金,直到付清为止。2005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条款》,约定青春商务酒店1层西厅(面积为664㎡)归青春公司所有,青春公司有租赁场地和出售产权的权利。天维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每年满支付承包费时扣除60万元,即实际支付费用为:第一年160万元、第二年200万元、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各240万元。原“五福美食功坊”变更为“威哥海鲜火锅,粤港粥城”(待定),火锅城的装修及改造费用,开业前员工工资,食宿及福利以及开业流动资金全部由天维公司承担。天维公司对酒店进行装修后开始经营,青春公司也在天维公司经营的酒店签单消费。2005年7月16日、7月19 日,李青春出具两张借条,分别写明借曹天成50万元。2005年7月30日青春公司出具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天维公司交来酒店承包费60万元”。2005年9月1日青春公司出具一张收据,写明收到天维公司25万元。2005年9月9日,焦宏泰出具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现金20万元,代李青春收到”。2007年4月27日,青春公司函告天维公司“4月29日前,双方财务对清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我公司在酒店住宿消费签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办理抵扣承包费手续。按合同约定4月30日付清第二年承包费的剩余款,逾期按《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2007年10月22日,青春公司向天维公司送达《关于限期支付承包费的函》,要求天维公司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书》,限2007年10月23日10时前付清所欠承包费和滞纳金共计394万元,否则,将按《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终止合同,收回酒店。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7)银国立证字第3023号公证书。2007年10月29日,青春公司收回酒店,双方对酒店部分房间进行封存。2007年11月8日,青春公司诉至法院。2008年4月1日,天维公司申请对青春商务酒店的装修价值进行价格评估。2008年6月2日,原审法院委托宁夏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2008年7月15日,宁夏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宁价(鉴)字〔2008〕053号价格认证报告,鉴证结果是1 021 500元。2008年8月29日,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关于宁夏青春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解放西街71号产权情况的说明”,内容是“宁夏青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兴庆区解放西街71号(现地名为135号)青春商务酒店总面积为8 584.92㎡,其中原建1-6层面积为5 623.67㎡,加层(2.7层)为2 107.69㎡,扩建(2、3、8层)为853.56㎡。因该楼门牌号由原解放西街71号变更为135号,该单位已将其它产权证作地址变更登记,只有058916号产权证由于抵押银行,暂没有办理变更。经核实,该证所载地址为解放西街71号系l35楼中部分产权,面积为2 107.69㎡,属加层部分,不包含在其它产权证中”。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双方打开封存房间反复进行对账调解,2009年2月18日,双方对账后确认青春公司消费签单906 582元并同意抵顶天维公司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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