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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97号(4)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3 563元,由青春公司负担44 656元,天维公司负担8 9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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