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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97号(4)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3 563元,由青春公司负担44 656元,天维公司负担8 9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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